宁夏弃风案:给孩子留下美好的未来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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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年,8月3日,中国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终于划上句号。但自然之友更多的案件仍在艰苦进行中。


2020年7月29日,自然之友诉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双方代理律师围绕着自然之友最新变更的诉讼请求与提交的证据材料分别发表意见。


自2016年立案至今,该案件迟迟未能进入实质性审理,且巨额的案件受理费也一直是悬在自然之友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处处掣肘,举步维艰。


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次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提到,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明显。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内容已经从大众熟悉的领域出现了全方位的拓展,小到居家生活光照权益,大到生态环境保护、气候应对措施的落实。这样显著的进步与成就离不开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积极高效的受理和审理。


事实上,自然之友诉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正是《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提到的回应“气候应对措施的落实”的诉讼之一。正因为本案属于比较“前沿”的、“拓展性”的新类型诉讼,所以该案推进一直非常困难,阻力重重。



交不起的诉讼费以及两次诉讼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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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2011年自然之友提起曲靖铬渣污染案至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有了长足地发展,但是诉讼费和鉴定费这两座横在环保组织面前的大山,大部分时候依然是巨大的拦路石。一些公益诉讼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法院已经做了非常积极的探索,例如对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实行按件收费,但是包括本案审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一批法院依然对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按传统经济类案件模式,实行按标的收费。


受制于案件受理费这一风险,自然之友围绕着本案已经进行了两次诉讼请求的变更。


早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气候变化案件的先例,因此,本案面临的第一道门槛是立案难。本案案由为传统大气污染案件所使用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此外,法院不仅要求明确本案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还需要明确诉讼金额。


经咨询国内外气候领域专家,自然之友明确本案采取损害计算方法,既应当包括多收购煤电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也应当包括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于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两项损害所计算的诉讼金额为“天价”3.1亿元。如原诉讼请求第二项所示:


判令被告支付: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宁夏的风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全额应收购电量与其实际收购电量的差值电量由燃煤发电所代替,对环境造成影响;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宁夏的光伏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全额应收购电量与其实际收购电量的差值电量由燃煤发电所代替,对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两项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初步计算为3.1亿元人民币,最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


(3)2016年6月30日以后的弃风、弃光由燃煤发电所替代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或赔偿费用计算至被告停止弃风、弃光为止。


而在本案第一次开庭过程中,法院就明确提示自然之友,本案将按照诉讼金额收取诉讼费。按照3.1亿的标的来计算,本案的诉讼费将超过此前常州案189万“天价诉讼费”。且此后法院也一直坚持这一思路,于是,在立案后的第三年,自然之友第一次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由于本案进展较慢,三年内我国公益诉讼已累计不少司法实践,尤其是对于案件诉讼费的计算,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可了诉讼金额的不确定性,以及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态度,而推行“按件收费”的方式收取案件诉讼费。这一司法实践也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难度,让更多的社会组织敢于提起公益诉讼。


考虑到“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损害费用计算应当以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为准,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就完成了损害鉴定不同,环保组织通常会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以确保原被告双方未来不会因为单方委托鉴定而过多纠缠。” 


因此,自然之友曾向法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弃风电、光电对应燃煤(发电)所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具体损害数额以专家或评估意见为准)。”法院也同意了自然之友当时对于诉讼请求的变更。


但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断累积,自然之友也一直在反思本案的诉讼目标到底是什么?本案是否能够真正意义上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带着这些疑问,自然之友多次召开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详细听取来自气候、能源、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受益于各位专家的分析和启发,自然之友对于本案的思路也逐渐清晰起来,并正式向银川中院提交了本案第二次诉讼请求变更申请。


将诉讼请求第2项修改变更为:

判令被告连续五年,每年投入其当年年度营收总额的千分之五用于智能电网项目、配电网、微电网以及风电、光电外送通道和可再生能源储能项目等保障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研发与建设,以消除因其未全额收购风电、光电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被告每年向原告提供上述项目实施与项目成效的报告,同时通过被告网站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增加三项诉讼请求,分别为:

3、判令被告通过其网站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定期更新其电网接入标准和风电、光电占总输送电量的比重指标等信息,以消除可能阻碍被告全额收购风电、光电的危险。


4、判令被告定期在其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弃风电及光电电量、弃风电及光电原因说明等信息,以消除可能阻碍被告全额收购风电、光电的危险。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我国第一起气候变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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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为何提起该案?其背景是基于日渐紧迫的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被告宁夏电力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行为不仅明确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也对我国温室气体减排起到了负面作用,因此自然之友对宁夏电力提起了我国第一起气候变化诉讼。


弃风案进入大众视野,主要因涉及巨大的案件金额。但对于背后的诉讼思路或许并不理解,且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


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实施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以及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的能源结构。在此背景下,自然之友简单举例,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如若宁夏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为50个单位,而用电需求为100个单位,那么被告宁夏电力应当在收购完这50个单位的可再生能源后,再由煤电补足余下的50个单位的缺口。但是在缺乏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被告宁夏电力弃掉了10个单位的风电和光电,导致这部分清洁能源被白白浪费,并且被弃的这部分风电和光电极有可能被10个单位的煤电所代替。


长此以往,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会阻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发展,影响政府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的战略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之友认为被告弃掉10个单位的风电、光电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目标的实现,更损害了公共利益。但实际上,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比上述描述要复杂许多。


自然之友认为,被告宁夏电力是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责任主体,对弃风弃光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同时,宁夏电力在宁夏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如果其能够采取积极举措加强投入,对于弃风弃光问题的解决无疑是非常有利的。通过确保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投入,可以有效促进宁夏地区弃风、弃光问题的解决。




期待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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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提起本案至今,自然之友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对于本案的思考也在逐渐成熟。但让人沮丧的是,在上周的开庭中,尽管法院认可自然之友对于诉讼请求的变更,但是仍然要求自然之友按照此前3.1亿元的诉讼金额缴纳上百万的诉讼费,即使3.1亿元已经早就成为了本案的过去式,与现阶段的诉讼无关。


自然之友充分理解审理一起前沿性诉讼所承受的压力和挑战,但我们更相信法律不是写在纸上的僵化教条,而是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不同时代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


环境问题具有不断发展的属性。二十多年前梁先生创立自然之友的时候,中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与今天相比,既有重合又有不同。而中国环境司法正是因为一直在探索创新中前进,才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与光彩。本案作为回应“气候应对措施的落实”类案件入选《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也正是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和创新精神,以及正视环境问题发展属性并做出积极回应的态度。


无论是十年前的曲靖铬渣案,还是今天的宁夏弃风弃光案,自然之友所坚持的始终如一,那就是用更加专业的态度和坚持到底的踏实,一步一个脚印,和所有人共建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未来,一个让下一代更加向往的美好未来。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期待银川中院,甚至本案被告都能够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为留给下一代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多一点努力,多一份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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