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阻且长: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解读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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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起,自然之友已推出六期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分别是:

《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第一期(土壤污染防治篇)》

《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第二期(环境影响评价篇)》

《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第三期(医疗废物篇)》

《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第四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篇)》

《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第五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篇)》

《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第六期(环境保护税篇)》。


今日发布的第七期报告将聚焦于排污许可管理。

 

什么是排污许可证呢?有人认为,顾名思义,就是有了这个证才能排污呗,所以排污许可证就是“排污资格证”。事实上,不仅如此,排污许可证更是监管排污单位的主要依据,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接受排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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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它承接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了总量控制制度,也为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提供数据来源。

《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第七期(排污许可管理篇)》将详细解读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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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环境政策与法律解读报告 第七期(排污许可管理篇)》封面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和“一证式”管理,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证监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包括自行监测制度、台账记录制度、执行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本报告梳理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也注意到,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制订及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然而我们观察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还未能看到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由环监总站负责的多个省份的自行监测数据公开网站却已经被关闭了。这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得原本就公开困难的排放数据更加难以得到公众有效监管。如何使得制度中规定的内容真正落地,这将是我们今后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

期待关注污染防治的伙伴们与我们一起共同关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这个话题,发现并改善制度制订以及实施中的缺陷。

谨此抛砖引玉,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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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组对环境法治事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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