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针对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海产品,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自然之友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受理),要求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承担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以“自然之友不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自然之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随后,自然之友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2月13日,自然之友法律团队收到了新年的第一份民事裁定书,针对自然之友诉荣成伟伯等被告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2019)最高法民申6214号]:驳回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该案的主要问题是:自然之友是否具有海洋类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针对这个问题,自然之友共提出四大点意见?
也就是说,根据最高院的观点,荣成伟伯案的适格原告应当为当地的渔业主管部门,除此之外,其余主体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均应予以排除。凑巧的是,自然之友起诉后,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荣成伟伯等被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自然之友认为,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需完善,尤其是明确具备主体资格的原告并厘清不同原告起诉的顺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是平等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提起诉讼,也就证明了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并非唯一适格原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亦可依据该条款享有诉权。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可以看到环保组织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相信,理越辩越明,法越辩越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身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而非为了排除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
自然之友也会持续关注我国的海洋环境问题,并贡献我们的微薄力量。
媒体联系人: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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