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 | 大吉案二审当庭宣判!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企业必须担责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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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自然之友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自然之友提起的第一起垃圾焚烧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历经两年多时间,两次审理,终赢得胜利。



 一场历经两年多的蓝天保卫战

该案件追溯至2018年1月1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自然之友针对大吉公司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并消除该行为给大气环境所造成的危险;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稳定达标排放期间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该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等。


公开信息显示,大吉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于2005年建成投产,是江苏省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约1200 吨。自然之友了解到,自2014年7月1日国家出台新规后(新规对于早期建成投产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缓冲期,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大吉公司因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且迟迟未进行技改,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很长时间未能达到新标准要求。

 

监测数据显示,在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大吉公司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存在多次超标排放的情况。为弄清大吉公司超标排放的事实并量化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同意了自然之友提出的鉴定评估申请并委托南京环科所进行了本案的鉴定评估。最终本案鉴定结论为:大吉公司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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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工作人员曾拍摄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盐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万余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就其违法行为在江苏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支付自然之友为本案的合理支出近23万元。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大吉公司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验收达标。2019年5月20日,大吉公司全面停产,开始将涉案项目迁至新址,于同年7月29日完成调试投运,各项排放指标均已稳定达标排放,自然之友提出的“要求被告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并消除该行为给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盐城中院认为对该项诉讼请求已无判决之必要,故未在判决中体现。

 

一审宣判后,大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以“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自然之友主体不适格;停产技改及整体搬迁已有效控制了环境污染风险;大吉公司未及时技改并无主观过错”等理由提起上诉。

 

但江苏高院并未采纳大吉公司的意见,江苏高院认为:

1、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造成环境损害,无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要承担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守护环境公共利益;

2、从新的标准颁布到实施,大吉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完成技改任务,也并无证据表明技改存在不可逾越的政策与技术障碍;

 

最终该案维持原判,近两年的时间,大吉案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局。

 
慎重考量,自然之友第一起垃圾焚烧相关案件
 

2016年7月,自然之友与伙伴组织芜湖生态中心联合发布《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首次全面排查全国已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该份报告表明,全国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普遍存在超标现象。“而垃圾焚烧厂排放超标的情形中,老旧垃圾焚烧厂未及时技改导致无法满足新标准要求的情况不在少数,这是垃圾焚烧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也希望能够运用法律的手段推动行业来解决这个问题。”自然之友环境公益律师刘伊娜称,2017年6月开始,自然之友就陆续从伙伴组织芜湖生态中心获得关于垃圾焚烧厂违法行为的线索,并从中挑选出情形严重的典型案件。

 

在自然之友正式对大吉公司起诉之前,根据IPE(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提供的排放数据获悉,该公司存在多次超标排放记录,主要涉及烟尘和二氧化硫的超标,此外,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大吉公司进行了累计900余万元的罚款。“这种违法情形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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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曾于大吉公司新厂区查看现场


围绕该案件,一审败诉后,大吉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辩称其在审理过程中已完成技改及搬迁,并实现合法合规排放,而这笔花销高达2284.5万元。而此前,其超标排放行为也已被处罚。

 

对此,刘伊娜解释,监管部门罚款与公益诉讼不同,行政处罚指的是监管部门因大吉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更多的是对违法行为本身的制裁,并不涉及到对诸如公共利益或者大气环境等进行保护的目的;而公益诉讼所关注的是由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如何进行修复。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并非在于要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惩罚。“技改与搬迁是其实现达标排放的一个手段,这是大吉公司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说现在终于合法排放了,就不用承担此前的违法成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这点也是认可自然之友的意见的。”


提起环境“个案”,推动行业规范化
 

自然之友在选择提起诉讼的案件时常常会考虑能否对整个行业起到警示作用,以“个案”推动相关行业的规范化。在调查过程中,自然之友发现,垃圾焚烧行业内像大吉公司出现的超标排放行为并非个例。

 

“很多时候,企业将环境成本外部化了,在没有处理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之前或者说没有处理好这些污染物之前就排放至外界环境中,这样会大大降低企业对于环保设施的投入和成本,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去矫正企业的这种想法,污染物对于外环境的损害所需要的修复费用是非常大的,通过公益诉讼让被告承担修复费用,这样企业就会重新考量,是投入成本完成技改、达标排放还是继续违法排放、支付环境治理成本。”刘伊娜解释道。

 

虽然大吉案胜诉,但自然之友另一起与垃圾焚烧厂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仍在艰难进行中。

 

2018年4月,自然之友针对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皖能”)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依法承担相应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

 

与大吉公司相似,安庆皖能也是一家垃圾焚烧厂,自然之友调查发现,安庆皖能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2018年11月19日,安庆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安庆皖能公司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处罚,仅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责任。

 

与大吉案从起诉受理、鉴定评估、补充鉴定评估、开庭、判决,形成一个完整的流程相比,在安庆皖能案中,一审程序简化太多,既没有明确安庆皖能的排污事实,也没有进行相应的鉴定评估。

 

后自然之友认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在判决中避重就轻,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件正在重审阶段。

 

实际上,自然之友提起针对垃圾焚烧厂系列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针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要求被告承担环境治理或修复责任;另一方面,垃圾焚烧厂兼具着垃圾处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社会公益性,企业在合法合规运行的法律义务之外,更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与其他各方共同推动我国“垃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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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蔚蓝地图及芜湖生态中心为本案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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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联系人: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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