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守护动植物王国的司法盾牌——透视司法保护下的云南生物多样性

2021-10-01

光明日报记者 张勇

  云南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之称,是祖国西南生态屏障。为守护动植物王国和生态屏障,多年来,云南全省各级法院(以下简称“云南法院”)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着彩云之南的生物多样性。

  “绿孔雀案”成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经典案例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即将召开之际,9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6个富有鲜明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特色的典型案例,涵盖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禁令实施等。全国首例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绿孔雀案”也在列,该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选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几年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公司(简称“新平公司”)在云南玉溪市新平县开发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和建设征地涉及新平县、双柏县8个乡镇,淹没区大部分属于红河 (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绿孔雀为其中重点保护物种。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认为该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于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决定。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系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云南法院依法判定新平公司停止案涉水电站建设项目,责令完善相关手续,为全球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有益经验。

  环境司法利剑创下多个全国首例

  9月25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在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揭牌,这是全国第三家、西南地区首家环境资源法庭。该法庭成立标志着云南法院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精神迈出坚实步伐,云南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再上新台阶。“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加快推进云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业化、专门化、体系化。”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王泽祥介绍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表示,多年来,云南法院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为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云南法院不仅在全国率先成立了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建成了全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还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设立珠江源生态教育示范基地、香格里拉补植复绿示范基地等修复基地,在长江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17年10月1日夜,闵某、钱某礼在昆明滇池水域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鲫鱼14条、泥鳅67条。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以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闵某、钱某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滇池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分别判处闵某、钱某礼罚金2000元;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长江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母亲河的重要举措。此案系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云南法院在适用财产刑、施以罚金的同时,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环境司法的补偿与修复功能。

  最严密法治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盾牌

  为有效保护云南生物多样性,云南法院坚持制定最严格制度,实施最严密法治。

  今年9月,云南高院制定了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文件《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 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十六条措施》(简称《十六条》),有力配合了全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十六条》为全省法院履行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职责提供了指引。也为云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智力支撑。”向凯说。

  据向凯介绍,《十六条》针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提出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采集、交易、利用野生三七、石斛等野生药用植物、兰科植物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亚洲象、绿孔雀、鸽子花等云南特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栖息于九大高原湖泊的棕颈犀鸟、青头潜鸭、宁蒗裂腹鱼等濒危物种的多部门协同保护;加强中华鲟、白鱀豚、扬子鳄等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协同保护。

  同时,针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十六条》规定依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护航候鸟安全迁徙;依法及时化解涉滇池等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加大对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云豹、滇金丝猴、云南华盖木、巧家五针松等濒危物种提供庇护。

  云南环境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整体恢复注入司法力量,为守护云南生物多样性筑牢了坚固的司法盾牌。

责任编辑:张燕玲